为什么中国乔丹胜诉(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怎么回事 到底谁才是侵权者)

本文目录
-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怎么回事 到底谁才是侵权者
- 东方早报:飞人乔丹为什么状告乔丹体育侵权
-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
- 中国乔丹败诉,为什么还能发声明说不影响公司商标使用和正常运营
- 迈克尔·乔丹赢了姓名权 警示意义有多大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怎么回事 到底谁才是侵权者
2016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虽然很多媒体、舆论对此新闻的解读都一边倒地认为“飞人“乔丹赢得最终胜利,拿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乔丹体育表示只是在几个防御性商标上"小负”飞人乔丹,而在其真正重要的主IP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 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7月19日消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间再起纷争,此前是美国乔丹状告中国乔丹,而最近,中国乔丹也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东方早报:飞人乔丹为什么状告乔丹体育侵权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宣布,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位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已于去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125亿股,计划募资逾10.6亿元。 尽管业内人士认为迈克尔·乔丹此番胜诉的可能并不高,但是法律及投行界人士均认为,诉讼本身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进。 乔丹体育: 未收到应诉通知 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发布称,乔丹体育未经许可(微博),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并误导中国消费者,“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迈克尔·乔丹在声明中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昨日透露,现阶段他们仅诉讼侵犯姓名权,并将提请相关精神赔偿。法院已接受此案,但由于正处于立案阶段,因此不能透露具体诉讼条款和金额。 乔丹体育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称,截至2月23日午间,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事实上,对于自己所可能面临的商标风险,乔丹体育早有预料。在去年11月21日公布的首发招股说明书中,“商标及商号风险”被乔丹体育列为首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招股说明书指出,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尽管如此,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提请投资者注意。 乔丹“赢面并不大” 显然,乔丹体育对商标一事早有戒备,其在商标上也是下足了工夫。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乔丹体育目前主要使用四个商标,包括两个中文“乔丹”商标、一个“QIAODAN”商标、一个乔丹图形商标。 除此之外,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乔丹体育解释称,这些商标主要用于商标防御和拓展产品范围。 在这百余个商标中,就包括乔丹所指的以他的孩子命名的商标,“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四个商标,就与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乔丹这一品牌也早已被中国官方认可。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之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依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构成侵权,但是对于迈克尔·乔丹此番在中国的官司胜算有多大,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的说法。 曾经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王晓鹏认为,中国乔丹公司注册使用的是商标权,而迈克尔·乔丹要主张的是自己的姓名权,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国乔丹公司使用了“乔丹”这两个字就侵犯了运动员乔丹的姓名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美国,对于名人姓名的保护称之为“形象公开权”,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其是否被侵犯,一是取决于一个名字能否代表某人,二是将名字与使用背景相结合的后果。 服装行业资深人士北京九派服务机构总经理邵立刚认为,迈克尔·乔丹诉讼的赢面并不大。“乔丹体育一没有直接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形象,虽然其使用的剪影,大家一看都知道是篮球明星乔丹,但是这也不能说明问题,此外乔丹体育已经注册了‘乔丹’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在被保护范围内。” 中国乔丹“运球” 美国乔丹“上篮”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异议。 早在去年年底乔丹体育过会之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便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一篇乔丹体育商标权法律风险的分析文章。 谢会生在文章中引用“张学友”一案作例。潮阳市港轩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因其公司创始人名叫张学友,便以此申请了“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的商标。但香港歌手张学友对此提出异议。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谢会生表示,“既然中国名人的姓名可以得到保护,那么为何国外名人的姓名被翻译成中文后就不能受到保护呢?” 事实上,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合作的美国耐克公司,于1991年5月25日便对“MICHAEL JORDAN”申请了注册商标。虽然此前,耐克公司对乔丹体育申请了8项防御性商标异议,但仍被商评委予以驳回。这让耐克这样的国外公司很无奈。业内人士分析,这也是最终促成这桩诉讼成行的因素之一。 对此,乔丹体育也有说法,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称,耐克公司飞人图形注册商标体现的动作是高难度上篮动作,乔丹体育的商标是普通运球动作,两个商标区别度高,不会误导消费者。 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消息传开之后,很多消费者才恍然大悟。谢会生认为,从这点来看,乔丹体育还对竞争对手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乔丹体育的商品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认。 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 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此时爆发的商标之争可能使得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受到打击。 某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乔丹体育目前还没有拿到上市批文,其上市的不确定性将大大增加,至少要等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够继续上市;若上市批文已经拿到,那也得暂缓发行进程,如果证监会认定该诉讼为重大事件,就极有可能召开首发会后事项,重新上会。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样认为,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只要法院受理该诉讼进行立案,那么都将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知识产权无小事,只要是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一般都会被认为是重大事件,而乔丹体育此次涉及的是其主要商标,更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件。”而目前法院受理诉讼申请的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初步证据,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受理。”陶鑫良介绍说,目前因为知识产权起诉而使得上市受到影响,甚至终止的情况并不鲜见。就乔丹体育来说,此时最好的方式是与迈克尔·乔丹达成和解,从而避免进一步被起诉。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扩展资料:
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乔丹告美国乔丹侵权 索赔110万元
中国乔丹败诉,为什么还能发声明说不影响公司商标使用和正常运营
说起“乔丹”,相信不少人除了知道那个篮球之神外,一定还听过体育运动品牌领域的“乔丹”。最高人民法院宣布,AIR JORDAN (篮球之神乔丹创立的体育品牌)和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权案成立,中国乔丹的 25 类商标和图形被判定侵权,宣布撤销。
乔丹商标的官司从2012年持续到了现在,历时长达八年之久,这次篮球之神的胜诉,让很多乔丹的体育迷热泪盈眶?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的就是乔丹的完全胜诉,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这次判决远远谈不上全胜。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对簿公堂的事情,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实双方之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体育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
其实在判决书出来之后,中国乔丹已经发布了公开声明,最高法院判决中,中国乔丹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个商票已经取得胜诉,此次判决的商标西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从声明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乔丹体育胜多负少。
如何看待?
迈克尔乔丹,在80年代中后期进入NBA,职业生涯最辉煌的时刻在90年代,乔丹体育的前身在1991年就已经注册了部分乔丹商标,但是目前最长使用的4个商标:3148047号、3148049号、3148050号、3028870号,均是2001年-2002年注册的(四个商标均已延期),不可否认,中国的乔丹体育有榜迈克尔乔丹的名气之嫌,利用这个品牌确实也容易打开局面,造成乔丹代言之嫌。很多人因为热爱美国的乔丹而痛骂中国乔丹,但我与他们相反,我并不会批评中国乔丹体育的行为,甚至支持中国乔丹,有几个因素:
1、为什么日本同仁堂不算侵权北京同仁堂,日本王致和不算侵权中国王致和。相比乔丹,他们行为更甚,因为直接是同业产品竞争,别的国家都支持自己国内的企业,凭什么我们中国就要打压自己的企业,美国乔丹为中国做了什么?你再看看中国乔丹为国内做了什么,慈善捐款的就不说了,解决几万人的就业以及每年几个亿的纳税,美国乔丹可以吗?
2、中文乔丹的汉语拼音qiaodan,和美国jordan有明显的区别,要严格来说完全是两回事,能算侵权吗?再者中国乔丹很多商标都是在1991年申请的,当时美国乔丹还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在国内的知名度也不算高,这也不能算侵权吧,这就像支付宝大爷,难道也要告支付宝侵权?
3、美国乔丹的人心险恶,中国的乔丹前身1991年就已经开始成立经营,2000年组建乔丹体育集团,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在证监会顺利过会,等待上市。就在这时2012年美国的乔丹发起了对中国乔丹的大量侵权诉讼导致中国的乔丹体育上市直接搁置了8年(证监会对于乔丹体育无法拿到正式批文上市的解释就是存在大量诉讼),往前十几二十年,美国乔丹都不上诉,偏偏就在国内的乔丹体育上市之时来起诉,这明显有就是带有预谋,想要一举打垮乔丹体育,只是他可能没预料到乔丹体育如此之坚强。
总结
抢注商票并不是只有乔丹体育一家,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都有抢注商标的行为,别说这种跨国的,就是单单本国内的都有,比如著名的葵花药业,还有大家很熟悉的滴滴打车,滴滴原本叫嘀嘀打车,有名气后竟被杭州一公司抢先注册,滴滴打车反而成了被告,并最终败诉。所以说中国的乔丹抢注商标并不可耻,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迈克尔·乔丹赢了姓名权 警示意义有多大
随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力度越来越大,靠“山寨”来发展“驰名商标”的创品牌行为必将走向沉寂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由于这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系列商标权诉讼的首胜,作出判决的主体又是最高法院,业内人士普遍将之视为对搭国外名人便车的“山寨”营销行为的警示。 然而回到判决本身,我们又不得不说,这种警示意义目前看还相对有限。首先我们要看到,本次最高法院宣判的10个案件中,乔丹只赢了3个。在中国司法主场内展开的这一系列共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目前乔丹也只胜了这3个。屡诉屡败、屡败屡诉的标签并未因此而完全撕掉。 再来看看最高法院支持迈克尔·乔丹那三个案件的裁判理由: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不难看出,与其说这是一起“商标权”官司,还不如说这是一起“姓名权”官司。尽管20多年的商标法中,就已有了在先权的规定,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长期处于不甚明确的状态。最高法院终于通过这一契机,为同类裁判提供了一批鲜活的指导案例。 这3宗个案乔丹为什么能胜?主要是因为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上的防御性商标。也正因为这些商标还是防御性、未投放市场的,乔丹的胜诉对乔丹体育目前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其实没什么影响。进而言之,它对乔丹体育“碰瓷”体育名人的“山寨”营销行为还很难产生实质性的警示。 迈克尔·乔丹很清楚他赢得的三宗诉讼的意义,他在最高法院宣判之后的声明中表示了“欣慰”,并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飞人乔丹于上述声明中的无奈不难读出,商业利益暂且不说,只好先告诉中国的消费者,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之没有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则在判后的声明中,极力宣扬“乔丹”乃是他们努力打造的“民族品牌”。我们其实心知肚明,“乔丹”所指向的,就是那位篮球场上的飞人。随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力度越来越大,靠“山寨”来发展“驰名商标”的创品牌行为必将走向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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