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

本文目录
- 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
-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什么的关系
- 我国古代有人提出“白马非马”“杀盗非杀人”,这些说法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 公孙龙“白马非马”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什么关系
- 白马非马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错误在于它割裂了
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
“白马非马”的命题,其错误在于割裂了事物的:1、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2、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3、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4、抽象与具体的关系\x0d马是对于一类东西的总称,在哲学范畴里面属于“种”.而白马是其中的一个具体的现象,即“属”.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白马非马”的命题错在何处呢?从根本上说是割裂了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主观任意地混淆和玩弄概念的结果。“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就是“马”这一概念与“白马”这一概念内涵不同,它们的外延也不一样,“马”的外延比“白马”广,它包含了“白马”在内的所有的马。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说是类属关系即蕴含关系,在哲学上也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看,“马”和“白马”是有区别的,“马”是对所有的马如白马,黑马,黄马等…般性质或共性的概括;各种具体的马则是“马”的一种。它们一个是抽象的靠理性思维概括的;一个是具体的可以通过感性认识直接感知的。“白马”与“马”又是相互联系的,一般的“马”只能通过具体个别的马而存在,离开了具体个别的马是找不到一个抽象的“马”的;具体个别的马又都属于一类,有其共有的一般性质不存在不表现共性的具体颜色的马。公孙龙在哲学史上看到了“马”和“白马”的区别,就这一点说,他的命题具有合理的因素。但是,他否认“马”和“白马”的一般和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则是形而上学的。特别是他从根本上否认“白马”是“马”,也就违背了客观实际,从而导致了主观任意地玩弄概念的诡辩论。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什么的关系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公孙龙子》该书流传情况复杂,宋代以后有人怀疑它的真实性,认为今本《公孙龙子》是晋朝人根据零碎材料编纂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先秦《公孙龙子》的本来面目。
我国古代有人提出“白马非马”“杀盗非杀人”,这些说法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答案】:B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联系是指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普遍性。题中的观点正是割裂了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联系。故选B。
公孙龙“白马非马”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
【答案】:B
公孙龙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青工也,故日白马非马。”意思是说,“白”是指马的颜色,“马”是指马的形体。“白”是用来称呼马的颜色的,不能称呼马的形体,因此,“白”与“马”两个概念合在一起所包含的意思就不是“马”了。这一命题注意到了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个性与共性的关系问题,但是割裂了二者的关系。故选B。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什么关系
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哲学追求事物的真实,面对“白马非马”的论述,首先要明白其本意,不然会落入掩耳盗铃似的逻辑谬误。这里“白马”就是白色的马,一种有特定属性的动物。“马”就是马这种动物,是范围限定到“种”这一层次的一个生物类群的总称。理解这一论述的关键在于理解其逻辑连词“非”,这里的“非”即“不是”,而“是”的含义是有多重的,其中有“属于”、“等同”等意思,也就有“包含于”和“等价于”的逻辑关系。而“白马”的概念是属于“马”,但不等价于“马”的。从心理学角度讲,“白马”的称谓在普适认知里暗示出它与“马”的联系,而“非马”的判断则违背逻辑惯性,让接受者加以注意,同时借助“巴纳姆效应”式的安慰原则读者自己对“非马”论述找到合理支撑,从而使常识和理性判断产生逻辑矛盾。而且词语本身读来耳目一新,易记顺口,而且还有哲学韵味,能一定程度上显示运用者有思考的倾向,所以作为一个著名的诡辩哲学命题固定了下来且流传开来,实质上是哲学中逻辑学范畴里“语义谬误”的体现。同时,哲学不否定“白马非马”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运用还有其它含义。
公孙龙本人对"白马非马"的解说
中国古代论辩学者公孙龙论述"白马"之名有异于"马"之名的一个逻辑命题。这一命题原是战国时齐国稷下辩士儿说最先提出的,但其史料没有保存下来。后来公孙龙力倡"白马非马"之说,在《公孙龙子》一书中专有《白马论》一文,对这一命题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一些逻辑学者认为这一论证主要意思是:
①"马"这一名是只命形不命色的;"白马"这一名是既命形又命色的。但"马"之不命色并不是否定马有色,而只是强调"马"不取其确定的颜色,它实际上是包括各种颜色的。"白马"之命色,是专取其确定的白色的,可以不包括黄色、黑色等非白色。从逻辑上分析,"白马"与"马" 虽然具有马形的共性,却又有 "包括各色"与"仅指白色"的区别,这就从内涵上区别了"白马"和"马"这两个种属概念。
②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即黄马与黑马都可以标作马,但不能标作白马,因此求马与求白马是不能等同的。即"马"中是包括黄、黑马的,"白马"中不包括黄、黑马,从而在外延上揭示了"白马"与"马"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公孙龙还在《白马论》中指出,"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就明确肯定了马中是包括白马的。由此表明,公孙龙从类的种属关系上,承认"白马是(包含于)马"这一常识命题,并确定"白马"与"马"的区别不是排斥和全异的关系,而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
③ 根据公孙龙的分析,"非"在"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中只是作 "有异"、"不等同" 解,并不作"全异"、"不包含于"解。《迹府篇》也曾明确指出,公孙龙的 "白马非马",即是"异白马于所谓马" 之意。因此,"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也明确揭示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但有些学者认为 "非"只是作 "不属于"或"全异于"解,"白马非马"就是指"白马不属于(全异于或不包含于)马",因而是一个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诡辩命题。
白马非马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白马非马”的错误在于割裂了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用内涵之间的不相等来替换实义上的不相等,从而借语义上谬误来实现其论述。白马既有马之为马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马的个性,因此白马是马,还是一匹白色的马。
“白马非马”的介绍
“白马非马”是中国古代逻辑学家公孙龙的主张。公孙龙是中国逻辑学家,是战国时期名家离坚白派的代表人物。公孙龙的主要著作为《公孙龙子》,提出了“白马非马”和“离坚白”等论点。公孙龙是“名家”离坚白派的代表人物,“诡变学”的祖师。公孙龙的哲学思想与惠施的"合同异"说正相反,完全脱离感性认识,只强调概念的逻辑分析,具有十分浓厚的形而上学特色。
公孙龙的论证在逻辑上和概念分析上做出了独到的历史贡献,但是他把一些概念混淆而流入诡辩。他分析了马与白马这两个概念的差别、个别与一般的差别。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
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从广义上讲:如果两件事物在一件不存在时另一件一定存在,那么这两件事物就有矛盾。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错误在于它割裂了
原文: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驳:马者有形而形有色,白马者白色之马,故曰白马可曰马。
原文: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驳:马者有型有色,所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色否非形否。
作者先设了一个圈套,给马下了一个定义,试图把马和白分开,想说白马不等于马。白马不等于马不代表白马不属于马,等于和属于的关系。白马非马可以理解为白马不等于马,而作者引导别人认为,白马不属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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