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研究(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本文目录
- 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 我想要一篇关于怎样看待明星代言广告的文章,谢谢了,很急
- 明星代言广告分析
- 明星广告代言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 运用有关理论解释明星广告现象
- 明星代言的利与弊
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作为规制广告及代言行为基本法律,《广告法》下对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样的规制?广告主和代言人该如何应对,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广告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何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着的《广告法》释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不仅包括在广告中标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还包括即使没有标明身份信息,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从广告陈述或画面展示中能够辨别出广告主之外的个人身份信息。
除《广告法》之外,各地在执行层面也发布了各项“指引”对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进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就规定,“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体,即使未在广告中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能够辨明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代言。
2、何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推荐”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组织介绍,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为,“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上述标准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证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简称《指引》)对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义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义为从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从赞助广告的角度,来表述的任何消费者有可能相信的广告信息,包括观点(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发现(findings)或经历(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的“推荐”或者“证明”。
此外,虽然在《广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组织(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是,相信绝大多数“广告代言人”将还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来扮演。
二.《广告法》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人;其次,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接受过服务,这个是大前提。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并未要求广告代言人是其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bona fide user,并未要求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代言人仍然必须是该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
三.《广告法》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情况下,才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代言人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衡量标准,我们从赵波与“九球天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衡量代言人的过错时,应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手续进行查看,并提交代言合同、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形。
四.《广告法》下明星不当代言的行政责任
除了第三点提到的民事责任,明星在进行不当代言时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广告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代言费被没收,还要倒贴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费。
作为为数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适用上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该李姓男星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并处二倍罚款651147.54元的行政处罚。
2、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还不是最致命的,《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最大的杀手锏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导致未来三年不能为任何品牌做广告代言,损失将极为惨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该明星在未来三年虽然不能再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经发布的广告是否要下架?尚未发布的广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对于该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来说,如果在与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约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处罚是触发品牌公司合同解约权的条件之一,则此时该品牌公司可根据代言合同的约定立即解除与该明星代言人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而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五.广告代言人与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和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说“品牌大使”)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概念。首先,《广告法》里的“广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组织;其次,根据《广告法》,只有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产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证明”时,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么样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荐和证明”?法律并未明确,这也会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品牌公司仅仅邀请明星出席一个活动,以吸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或者明星虽然在拍摄的广告中出现了,但是并不直接对该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荐”或者“证明”。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对于明星代言人的定义,很难直接对该种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各地主管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实践态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即此种情况下,只要明星在广告中出现并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则会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广告代言人与带货主播
除了传统商业广告外,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营销宣传的主要阵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过在直播中进行商品展示、现场试用、描述使用体验及赞美产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进而引导消费者通过商家链接进行购买。那么,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该主播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关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如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中并未将所有的网络直播归类为商业广告,但对于何种直播内容属于商业广告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可能会参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带货直播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的前提下,主播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广告代言人和广告演员
我们还注意到,《广告法》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
作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实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中,涉案公司邀请某艺人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该艺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当时未满十周岁)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主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会从广告中销声匿迹,也不意味着明星们不会出现在这些特定行业的广告里。他们只需避免直接“推荐”或者“证明”就够了,因为《广告法》并不禁止个人以广告演员的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比如,广告公司完全可以发挥创意,使明星或者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以广告演员的形象出现在广告里,同样也可以达到让受众记住品牌的效果。对于品牌公司而言,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却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明星代言活动将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如何能保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代言活动,对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来说都是需要解决的实务难题。以下我们将分别从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及提出建议,供各方在实务中参考。
我想要一篇关于怎样看待明星代言广告的文章,谢谢了,很急
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的北京新兴不孕不育广告,到葛优代言的亿霖林业;从刘嘉玲代言的SK—Ⅱ,到文清代言的眼保姆;从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到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不粘锅;无不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通过这些虚假广告,其代言人——明星的责任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代言明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虚假广告的社会根源虚假广告存在的社会根源是浮躁、虚夸的社会风气,是拜金主义和崇名主义的价值观。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是虚假广告得以产生、存在的沃土和根本。也就是说,虚假广告的存在只是浮躁、虚夸的社会风气,只是拜金主义、崇名主义价值观所体现出来的一个表象。实事上,官僚主义的浮夸政绩观,文化领域的浮躁现象,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娱乐圈的恶意炒作,商业领域的霸王条款,垄断行业的欺行霸市,教育界的面子工程等等,无不是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错误价值观的外在表象。真正的社会根源是人的思想、价值观的没落。虚假广告的存在只是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链接。虚假广告的本质责任,是社会的不良风气,是人的思想及价值观的扭曲。从根本上根除虚假广告产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和根除其它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一体的。虚假广告的主要责任虚假广告从策划到播出这么一个过程中,谁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呢?是生产厂家?是广告策划者?是代言的明星?还是播出这些广告的媒体呢?我认为都不是。毫无疑问,虚假广告的生产厂家、广告策划者、代言的明星、传播媒体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根本的责任者。对虚假广告承担主要责任的应该是广告的审查、监管、审批部门。面对虚假广告,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些虚假广告为什么能存在?他们是怎么通过审查的?大量的虚假广告的存在说明,我们的立法,以及对《广告法》的贯彻执行上,存在巨大的漏洞,说明我们的监管、审查体制的缺失。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根本问题,也是根除虚假广告所要加强的根本工作。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监管体制,通过立法,通过对《广告法》的严格执行,从根本上堵住虚假广告的生存之路,我认为才是治理虚假广告的根本。因此从法律上、从体制上,治理虚假广告,是根除虚假广告的长久之计。首先要建立健全审查、审批、监管体制,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要求生产厂家、广告策划制作单位,提供支持其广告内容的法律材料是关键,也是免除审查部门自身法律责任的保障,也是查处、打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资料的提供者,不论是什么专家,还是什么这学会、那组织,其法律责任也通过这样的资料得以体现。所以如何完善广告审查体制,健全监管体制是治理虚假广告的首要工作。生产厂家、广告策划者的法律责任生产厂家、广告策划者、代言的明星、传播媒体,四位是一体的,他们都是虚假广告的受益人,而唯一的受害人是消费者。四者之中,生产厂家与广告策划制作单位是虚假广告的罪魁祸首。在强调审查、监管的主要责任的同时,必须对生产厂家与广告的策划制作单位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而且要严厉的追究。目前对虚假广告的关注,往往集中在生产者身上,而忽视了对广告公司的追究。严厉打击造假的生产厂家固然重要,严厉打击广告的策划制作者同样重要。因为这些骚主意正是来源于他们的创意。所以是否打击、如何严厉打击违法厂商、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公司,是治理虚假广告的重要工作。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虚假广告的存在,与治理打击工作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对广告策划人打击更是欠缺。实事上虚假广告的存在,生产厂家和广告策划制作单位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材料的支持。传播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对于生产厂家、策划制作者而言,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其法律责任是认证的过程,即播出的广告是否通过了严格的审查。从法律程序上讲,这种审查的存在是广告播出的前提,也是广告的播出者免除法律责任的前提。相对于法律责任而言,媒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旦被证实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传播媒体就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社会责任,完全有责任向虚假广告的受害人——消费者,作出道歉。代言明星的道德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虚假广告的存在,单单谴责代言的明星是讲不通的。虚假广告的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是不存在的,从《广告法》上讲,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但是法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否定代言明星的道德责任。一些提法,明星是否试用,甚至要求明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等,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但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拒不承担其道德责任,拒不向受害人陪礼道歉,则是无耻的。因此如何依法治理虚假广告,完善审查、监管体制是根本。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生产厂家和广告策划者是治理虚假广告的重要工作。同时,广告的传播媒体和代言明星要承担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分析
理论上,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有三大优点: 1、将受众对明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关注度和知名度。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 3、通过名人的个性/形象魅力,强化产品及品牌的个性/形象。 但现实中,充分利用明星代言的优点,结合企业本身品牌策略并成功的明星广告并不多见,类似“成龙――小霸王”“方太-厨具”“刘翔-耐克” 堪称经典的明星广告屈指可数。 要真正发挥明星代言广告的效应,企业实践中必须得同时面对并跨越明星代言所带来的六大风险。 1、对明星代言人的选择判断风险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所选择的明星个性/形象必须与品牌及产品的个性/形象高度一致。但是人们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善用广告策划的养生堂首次利用李英爱明星代言就很有问题,养生堂认为李英爱个人代表着“美丽、善良,优雅如茶”,但是大众认知的李英爱是励志剧大长今中的“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影星不同于歌星/体育明星,其个性形象多数源于荧幕,难道“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的大长今能代表者农夫茶的品牌个性? 活泼、搞笑的娱乐明星何炅(虽然其另一身份是大学教师,但是几个人知?)代言E百分学习机,这明显与学习机产品本身隐含的“认真、刻苦,学习至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有几个望子成龙的父母愿意买? 大名鼎鼎的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竟然选择李玟广告代言,更令人惊奇。“CHANEL”品牌代表着“高贵,优雅”,而李玟的个性形象是“活力、性感、大胆”,两者的个性形象根本无任何关联度。这能得到香港上流社会名媛的共鸣? 连深度熟悉品牌/广告运作的养生堂、“CHANEL”的著名公司都错误的判断选择明星代言人,至于国内一般的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则更多。
明星广告代言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但是明星广告代言也要注意一下内容:一、找明星要讲门当户对品牌和产品要与明星般配,如果品牌要做得有英雄气,那么周润发、李连杰就是最佳人选,用一些白面小偶像就不合适。如果品牌要做得柔情蜜意,那么善演凶悍泼辣的角色就不适合了。二、选明星要适逢其时正当红的明星当然是最好,但价格太贵,那就要找正处于上升趋势的明星。比如研究一下他的成长曲线,发现正往上走,而且最近有他拍的两部大戏即将开映,一举签下,又便宜又好。一般厂家和明星都是一签两年,那就赶上他红的时候了。三、请明星要与投放成比例明星广告代言如果投放费用与请明星的费用不成正比,就要当心浪费。请一线明星(身价在200万一300万左右)或大明星(身价500万一800万),或巨星(1200万左右),那么最好是做全国市场。如果只有几个省的市场,那么请200万以下的比较合理。四、创意制作要做好请了大明星,却舍不得多花点钱做创意做制作,这就好比买了上好的猪肉却舍不得买一点葱姜,舍不得请好的厨师来做。请明星花300万元,做支广告片却只花20万元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好好的原料没做出好菜,结果和投放费用少一样,白扔了请明星的费用。五、弱势品牌也尽量不找过气明星过气明星和二三线明星概念是不一样的。过气明星是指曾经辉煌过现正走下坡路的明星六、定明星要看竞争对手如果竞争对手找了成龙,那么你只能找李连杰了。如果你找元彪,等于告诉别人你不行了。就象爱多请成龙表演好功夫,步步高紧接着请李连杰演出真功夫,就品牌代言角度,这确实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七、策略和创意要由厂家定很多明星随意修改广告策略和创意,令厂家和广告公司头疼,沈阳楼顶广告,所以合约一定要签上策略和创意由厂家定夺,否则请明星就不是请了个形象代言人,而是请了个大爷了。受点委曲倒无所谓,关键是不能伤害品牌,更不能伤害企业。八、找明星最忌托几家厂家总觉得找明星托几家,一来联络会快,二来也好压压价,,其实这样适得其反。一个浙江的企业托了当地电视台一文艺部的人找某明星,厂家认为电视台人认识的明星多,结果文艺部的人又托了北京一家小广告公司,小广告公司又托了一家香港的中介公司,明星倒是找到了,价格也离了谱,每家都想得点中介费。。九、忌用品行不稳定的明星品行不端的明星不用,绯闻不断的明星慎用,品行不稳定的明星忌用。明星广告代言需要注意以上内容才能够更好的做好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才会使广告效益达到最好。
运用有关理论解释明星广告现象
明星广告在大陆问世近20年来长盛不衰,近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著名市场研究公司MillwardBrown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企业使用明星代言比例仅次于日本和韩国,列全球第三位。 明星代言是把**剑,成败案例比比皆是。本文将从商业传播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分支——说服传播中数个经典理论入手,以心理学、大众传播学和广告学多学科为根基,对明星广告效果进行较系统而深入的解析,以此提醒广告主:只有理智权衡明星代言利弊,才能让巨额代言费花得恰到好处。 明星代言效果受制于三种因素 所谓说服,是指试图改变别人信念、态度、看法的一种积极的传播手段。广告便是行之有效的说服传播形式之一。面对海量信息铺天盖地的包围,现代人有主动选择、过滤信息的意愿和能力。强调注意力经济的今天,明星抢眼优势被充分发掘出来。 然而用信息学习理论来解读明星代言,制约明星广告效果的几个因素便浮出水面。以耶鲁大学霍夫兰德教授为首的研究小组把“说服”放到信息传播过程理论中加以研究后提出:接受有效信息的受众须经历关注→理解弄懂→相信→记忆四个阶段。影响说服传播效果的因素包括传播者、信息、传播媒介和受众。 与目标受众形象“错位”的明星代言无人喝彩 2001年,法国名牌Chanel选出当红歌星李玟担任亚洲区代言,很快在香港上流社会名嫒中引来一片不满。Chanel一向高贵优雅的路线与名媛们的追求不谋而合,可李玟气质美艳动感、火辣热情,与Chanel固有的形象不符,让其目标受众无法接受。2003年,美的空调也曾以1000万元价位盛邀凭“野蛮女友”走红亚洲的韩国女星全智贤代言产品。事后业内人士却指出这个策略的败笔:全智贤的影响力主要在30岁以下年轻人群当中,而这类人群并不是空调的主要目标受众。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明星、目标受众和品牌三者风格不相协调,即使大牌代言也无明显影响力。针对受众的研究还显示,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越高的受众越不容易被说服传播所左右。他们更趋于理性消费,相信自己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时下高端消费群体普遍被商家看好,但面对他们的广告策略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认为用包装成精英形象的大牌明星代言产品,能吸引这些精英人士。但零点研究咨询集团旗下的前进策略于2005年8月发布的明星影响力指数报告中显示:“喜欢业界精英代言人的核心受众群体是文化程度较低、收入较低、出生于40年代至60年代的蓝领和无业人员。” 明星发布**信息没底气 面对强调产品科学性、试图唤起受众认知需求的广告信息,明星的说服力就不如**专家。比如同样是牙膏广告创意,如果侧重“口气清新宜人”的情感氛围营造,明星代言不妨一试;可如果主要突出活性成分防蛀功效,专家形象要胜于明星代言。因此在决定请明星代言之前,先要考虑广告信息本身的特点是否适合明星来传递。 纸质媒体上明星代言不抢眼 相对而言,明星广告更适宜出现在电子媒体上。电视音画并行的特质,加上多数观众渴求放松休闲和娱乐体验的收看心态,容易使受众被传播者的形象和声线吸引。其结果突出了传播者因素而淡化了信息因素,明星作为抢眼传播者的优势就容易凸现出来。不同于电子媒体信息的稍纵即逝,纸质媒体上的信息让读者可以在充足时间内仔细阅读分析,受众偏爱通过纸质媒体满足信息需求,他们也更容易关注信息内容而漠视代言形象。 条件反射原理: 大牌未必是最佳代言 受众对明星的好感和信任,为何能转化成对代言产品的信任?是怎样的红线将明星和代言品牌牵系在一起?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原理(Classical Conditioning)可以对此做出合理解释。这一原理如今在广告界已有了相当普遍的应用。 一旦产品和美乐、美景、美人剪切在一起反复播出,就会在观看的目标受众心里建立起一种联系,使受众对广告产品生发出美好情感,做出正面评价。选择令人喜爱的明星代言广告,受众爱屋及乌,喜爱迁移至代言的产品,引发不可抗拒的说服力。 应用此原理要特别注意区分知名度和喜爱度两个概念。有些明星虽然曝光率极高,但拿来炒作的主要是绯闻八卦,这样的明星即使再出名,代言时也会引起受众的反感,美好的情感体验从何而来?即便受众因明星知名度而关注并记住了品牌,但若印象不佳,仍然无法刺激购买欲望。 明星和品牌在受众中熟悉度过高,也会让巴甫洛夫式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几年前电视台热播赵薇主演的连续剧《还珠格格》期间,赵薇同时代言果冻、饮料、打印机等数家产品,代言形象反差很大。不仅搅浑明星在受众心目中的明晰形象,也会引发受众对明星的不满情绪,影响代言效果。安利公司在选择纽崔莱系列产品代言明星时,就意识到明星多家代言的弊端。当时姚明曾是代言候选人,但广告主考虑到姚明代言广告太多,如果代言纽崔莱,宣传投入必然很大,效果却未必理想。于是舍弃姚明,选择了另一位篮球运动员代言。 就品牌而言,有研究证明,家喻户晓的品牌利用条件反射原理的广告效果,远不如新品和未打开知名度的产品。因此在受众心目中没有明晰概念的产品,更能从明星效应引发的移情作用中受益。而有传统积淀、品牌形象定位已深入人心的产品,广告目的无非是强调传承多年的品牌文化理念和内涵,并无提升知名度的压力,就大可不必启用明星代言。 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 理性受众不买明星帐 因为喜欢花样美男组合F4,逛超市时看到货架上有他们代言的可乐,临时起意就买了。偶像明星的号召力于不经意间发挥了说服奇效。可当决定添置一台笔记本电脑时,品牌选择却往往是在搜集比较各款电脑价格、性能、配置和售后服务等诸多信息后做出的。借用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就能对消费者不同的购买动机进行深入解析。 该理论强调,说服途径可分为中间路线和外围路线两种类型。与自己关联程度高,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认知能力去思考广告信息时,广告说服功能就通过“中间路线”来实现。此时受众理性了解并主动捕捉广告所传递的重要信息,决定是否接受该品牌。相反,当与自己关联不大的品牌跃入受众视线时,受众懒得费神动脑,品牌的说服力量来自于“外围路线”,也就是广告中出现的明星、专家、背景音乐,甚至可爱的宝宝、小动物等等。明星的说服力正是通过外围路线完成,而关联程度是影响明星说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要善于预测分析目标受众与广告信息关联度的高低,以此决定是否采用明星代言,如果是受众偏向理性购买的产品,对广告而言,与其砸大把银子在明星身上,还不如在信息质量和可信度上做足功课。
明星代言的利与弊
年轻人喜欢的周杰伦;为过争光的跨栏健儿刘翔;05年超女冠军李宇春……除了在电视节目中一展他们的风采,在电视节目间隙中的广告时间也打下了一片天地.一时间,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明星代言的广告铺天盖地,被耳濡目染的社会公众可谓是火眼金睛,并尖锐地指出了--利弊共存.其利有:第一,明星代言广告使广告产品引人注目.明星发出的光亮总是能夺人眼球,明星也将自身的能量传递到了被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散发出耀眼的光和热.可口可乐代言人之一的刘翔,一个在全世界都叫得响的名字,一个创造记录的英雄在可口可乐的广告中也是一展他跨栏的风采.所告诉人们的是.可口可乐也会象刘翔一样,跨过每一个砍,创造奇迹.第二,明星代言广告可加深人们对品牌的认知.明星代言广告可将自身头顶上的光环照亮在所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如同星星一般,带着灿烂走进了千家万户,在消费者心中熠熠生辉.台湾品牌休闲服”美特斯.邦威”请二十一世纪当红歌星周杰伦代言后,把他诱人的歌声的魅力移植到了”美特斯.邦威”该品牌上,在周杰伦的带领下,成功进军大江南北.第三,利用明星提升销售量.大家都喜欢的明星在代言的产品广告中表示赞同会使消费者更加认同该产品.其销量也随着明星的人气而上升.之前蒙牛酸酸乳的形象代言人张含韵,以她纯洁,清新,自然的风格形象征服了无数的消费者,给人们留下了过目不忘的形象,也成为了蒙牛的主题,走进消费者的心里,倡导了消费者,从而创造蒙牛酸酸乳销量史上的神话.其弊有:第一,明星的负面信息影响品牌.在明星绚烂夺目的身后也有狗崽队钟情的鲜为人知的生活,媒体的追踪,一旦不良信息暴光.反面信息不断传播于街头巷尾.明星在大众心中的地位下降,影响到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著名影星赵薇的”军旗事件”遭尽了中国人民的辱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接着的”殴打孕妇事件”使赵薇的人气巨降.其代言的”好吃点”也无人问津,在一些省市已经销声匿迹.因为赵薇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到了整个品牌的未来发展.第二,部分明星做广告处于名利.做广告收取广告费也是理所应当,但如果把名利看成是代言广告的唯一标准,那么广告的性质就变了.在许多的欧洲国家,法律上规定,明星只可代言用过并有效果的产品.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刑质斌代言某品牌的减肥药时,将该减肥药的效果说得天花乱坠,功效十足.但是不久顾客服用后因无效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类欺骗消费者的广告比比皆是.不负责任的明星也是不堪盛数,在赚钱的同时也出卖了人格.出于名利而代言产品,最后只能是两败俱伤.第三,明星代言一些广告误导了消费者.明星受到万众瞩目,是大众的焦点.而人们的潜意识里对明星都有较常人更多的信任.但往往是这个信任,让在消费者在挑选时迷失了方向,失去了明确理智的判断能力.”番茄胶囊”没有效果,刘晓庆代言被告上了法庭并且做出了惨重的经济赔偿.因为明星代言一些无用的产品而使众多的消费者盲目地购买.可到头来还是陪了夫人又折兵.因此,明星代言广告依然和大众所说的一样—利弊共存,好坏各掺一半.商家脚踏实地的研究,心安理得的出售;明星首当其冲地尝试,问心无愧的代言.如此一来,不管是品牌还是明星,都能从骨子里散发出永恒不灭的光辉,也使明星代言广告有更高更广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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